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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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