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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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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车行道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二)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三)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造成交通阻塞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三)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五)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七)不按规定借道或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八)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十一)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十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十三)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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