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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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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比如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就是公共财产或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就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即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比如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结果是破坏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结果是使他人的生命权利丧失了。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比如盗窃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4周岁、有责任能力的人。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是特殊的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比如贪污罪、受贿罪,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也即指故意或者过失。比如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具有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只有少数几种罪是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在故意犯罪当中,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如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造成虚假,结果延误了事故的救治,进一步扩大了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客观地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如果不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自离职或逃跑,就会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于逃跑的处分在15天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虚假报告或拖延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行政处分的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对安全事故负责报告的人。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大型大众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安全事故相关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这两条已经不报告为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责任的人,是指矿山生产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者和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主观方面。主观上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第6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告或虚假事故情况,事故救援延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况和严重性:(1)事故结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情况(2)实施以下的行为,隐瞒事故的情况之一,不能立即发生事故的情况,或者隐瞒事故情报告的情况,或者隐瞒事故情况的情况的情况的情况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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