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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属于工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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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 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二、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人员须经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当月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由用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⑴凡持医保卡结算的,应携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⑵凡用现金结算的,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①门急诊: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其中在职业病医院结算的,只需携带职业病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 ②住院: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以及医疗费用凭证(含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其中之一];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⑴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⑵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应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⑶对于工伤人员的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对于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并已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应携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对于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及用人单位填写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申请表》。 四、申办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六、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结算支付至工伤人员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已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结算支付至用人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请参照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相关办事告知。 一、办事项目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二、申办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人员须经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当月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三、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⑴凡持医保卡结算的,应携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⑵凡用现金结算的,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①门急诊: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其中在职业病医院结算的,只需携带职业病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②住院: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以及医疗费用凭证(含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其中之一];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⑴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⑵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应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⑶对于工伤人员的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⑷对于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并已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应携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对于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及用人单位填写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式申请表》。四、申办表格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五、办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六、办事程序及办理期限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结算支付至工伤人员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已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相关费用结算支付至用人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请参照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相关办事告知。
1、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5、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9、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认定: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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