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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对增补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相关单位方可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政策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预计难以达到规划进度或者难以完成的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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