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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

2023-06-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存在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由”包括以出借、出租等多种方式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情形。该行为的主观形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在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时,应当查明其是否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经查明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即可构成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欺骗,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则不构成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但此人并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构成上述违法行为。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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