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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期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应当是被判处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这表明,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于累犯必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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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并不属于有期徒刑,所以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释放后,再次犯罪的,并不认定为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没有执行刑罚。因此不算累犯。什么是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在执行或者赦免刑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后罪为故意犯罪。前罪是过失犯罪,后罪是过失犯罪,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二)前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实际上应当对犯罪分子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所谓刑罚执行,是指主刑执行。附加刑是否完成,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所谓赦免,单指赦免。由于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大赦犯罪一般不视为前科。另外,我国宪法规定的赦免方只有赦免。构成累犯的,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应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到期后视为已经执行原判刑罚。因此,从假释考试期满之日起5年内,被假释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缓刑是不执行原判决的有条件的制度。缓刑考试期满未发生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决既不执行,也不执行,因此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有特定罪行而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性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类型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便前后两罪或其中一人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也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3)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毒品罪的,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1、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2、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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