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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
1、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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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1)发现怀孕妇女、儿童犯罪,但使用枪支、爆炸、剧毒、暴力犯罪除外;(2)犯罪分子聚集在群众聚集的地方或储存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但不使用武器制止,危害后果更严重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察设备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确定有下列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之一,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1)放火、水决定、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2)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驾驶车辆、船舶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3)抢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或威胁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5)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危险;(6)实施谋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7)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攻击、破坏、破坏或者遭受暴力攻击、破坏公共安全紧急危险;(8)抢劫公共安全秩序;(9)危害公民生命安全;(7)用其他方法不能停止的;(十)以暴力方式抵制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攻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员、犯罪分子聚集骚乱、暴乱、行凶或者逃跑;(十二)抢劫在押人员、犯罪分子;(十三)放火、决水、爆炸、杀人、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可以直接使用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武器。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枪支管理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等,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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