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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对象为支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是由双方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常规程序处理。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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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接收货币一方(通常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是可以的,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接收货币一方就是出借人,所以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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