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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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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由交通、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计和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制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树木、管线、非交通标志等必须拆除或者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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