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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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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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