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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加重犯认定标准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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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基本犯是否必须为结果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只有基本犯是结果犯,才能成立;有学者则认为,在基本犯为危险犯的场合,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后种观点处于通说的地位。例如,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并不需求行为先成立结果犯。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有: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本身只有一个行为,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因为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才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 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2、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3、行为人对重结果具有罪过。 4、刑法对出现重结果的情形规定了重于符合基本构成要件情形的法定刑。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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