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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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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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