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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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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信用证明;(六)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成员姓名、地址、任职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登记。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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