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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申办遗嘱公证当事人应提交: 1、立遗嘱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以及户口本) 2、遗嘱处分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购房凭证、股票、存款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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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嘱公证,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2、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应提交结婚证; 3、遗嘱内容所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存款、股权(股票),或者其他财产的产权凭证或证明; 4、立遗嘱人已经拟定自书遗嘱的应一并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遗嘱草本。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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