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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立案侦查的程序存在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司法机关提出。立案的程序: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处理。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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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解答: 对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应给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相关手续;对不追究责任人的案件,仅是通知控告人不予立案的原因。 2、理由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应当立案的侦查的案件,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在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对公安机关对己完成的笔录,进行签名或盖章;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受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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