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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措施,其前提是“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免除处罚针对的是犯罪、免除的是刑罚。 而《刑诉法》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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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论处的; 曾应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受贿犯罪中有索贿情节的; 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不具有上述规定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的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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