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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公安局警察口头传唤;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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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留是两个不同的刑事诉讼概念。刑事传唤一般都在案后进行。传唤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程序性法律行为。传唤是对未被的、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到案程序上的规定方法。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综上所述,传唤和拘留两者之间是没有必然关系。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询问,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1、警察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的话,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2、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警察传唤必须去,如果不去的话,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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