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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是6个月;被驳回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起抗诉,此时是否有时效的限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倾向于认为只要超过6个月的,检察机关不能提出抗诉。另外,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诉前,检察院也不能接受申诉并提出抗诉。审判机关的倾向性观点,实际上有待商榷。如果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设置时效限制,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亦受时间限制,这显然是荒唐的。 一、检察机关受理民行抗诉案件不应受时效限制 审判机关的观点,是从维护法院审判制度,保障私权不受公权干涉的角度说的,但忽略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而不仅仅是私法救济机关。换句话说,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为了单个的当事人服务的,而是为了维护整个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它的职责是:有错必纠!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当事人申诉”这是二个完全不同法律概念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诉需要受时效限制。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途径,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设置时效限制,那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亦受时间的限制,这显然是荒唐的。 如果说是担心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会引发新的矛盾,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一来抗诉案件的审判权还在人民法院手里,二来如果案件真属错误,那么由于年久日深,纠正错误会花费较大代价,但比起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来,还是值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目前并未规定一审判决结案的具体时限,一审迟迟未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一般情况下,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写起诉状的,可以进行口头起诉。法院会计入笔录并且出具一份书面凭证。。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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