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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
探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父母双方身份信息;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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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男女双方身份信息。 2.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 3.探视的地点,探视的活动范围。 4.探视的方式。 5.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6.其他事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双方婚生女子 (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 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协议中约定探视权放弃协议的内容无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跟谁共同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而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的定期探望一般情况下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此,离婚双方对于探视权不能随意处置。如果双方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那么这种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是无效的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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