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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后,若证据不足,是否需要再次补充证据?

2024-11-28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使得公安机关无法采取进一步行动,那么通常需要释放嫌疑人。 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是无辜的,而是由于暂时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认定他或她有罪。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会提出办理取保候审程序,而不是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安机关能够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进行后续调查。 接下来,公安机关可能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侦查。如果通过补充侦查依然无法获取充足的证据以认定嫌疑人有罪,那么公安机关将会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因此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您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给您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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