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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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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高空抛物应当属于侵权人的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物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般来说,高空抛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物业是没有责任,由侵权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当发生高空抛物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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