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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对一般的走私行为,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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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触犯失火罪,一般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属于较轻犯罪情节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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