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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给予民事处罚的,如果构成犯罪的,是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发生有人犯虚假诉讼罪,应首先去报案,报案可以用...
虚假诉讼罪可以直接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局立案侦查。虚假诉讼罪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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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之间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数形态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虚假诉讼,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 一、[反诉],与本诉相对,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称本诉。反诉是本诉被告用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被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二、反诉可以在被告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付本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答辩状进行答辩反沂,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反诉。 三、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详情请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 附: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附: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诉罪]以捏造成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妁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诉讼行为,2021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此有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驳回此类诉讼的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尤为重要的是虚假诉讼行为如何认定问题更为突出。本文采用规范解释与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司法现状,并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模式,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合理确定四个方面尝试解决虚假诉讼认定问题。第一部分,关于虚假诉讼的规范解释。我国立法规制虚假诉讼的相关规范过于原则,由此带来实践中认定该类行为的困境,通过具体案例可以看出,虚假诉讼行为认定中存在认定标准不明确、要件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以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几个问题。第二部分,虚假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模式。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应限定在故意的范围内,而不应包括重大过失;客观行为方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一定的串通并进行了诉讼行为;损害结果方面,不能仅仅包括物质损害,同样包括精神损害,特别是对司法的亵渎和对司法威信的损害;因果关系方面强调虚假诉讼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原因与结果关系。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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