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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标准和控制条件是怎样的呢?

2021-11-20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和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定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区别于善意透支。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恶意透支。1、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第二,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排除因未收到银行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件而未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过一定期限未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故意犯罪,因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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