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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修理费用由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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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承包商和发包商的信息、工程概况、承包商和发包商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然后双方签字,写日期。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范本承包方(乙方):发包方(甲方):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承包内容:4、承包范围:5、承包方式: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年《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7。工期要求: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工作:1、甲方指派驻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事宜,全面、全权地负责现场管理,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材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乙方工作:1、乙方为驻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在合同范围内履行职责,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代表的监督管理。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之间的交叉配合,乙方负责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原有的建筑结构或设备管道。四.关于质量的约定: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图纸、操作说明和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价验收标准,2001等。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3、如因甲方材料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质量,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延长。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无偿履行保修责任。关于工期的约定: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影响工期,则工期不顺延。3、工期受业主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顺延。六、关于价格和结算的约定:1、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的承包价格__________人民币(人民币)。本承包价格包括人工费、机械费、进出场费、垃圾清运费、材料运费等。3、付款方式:a开工后8日内,甲方支付30元%元作为乙方的前期进场费。b水电工程隐蔽验收后,甲方支付30元%元c瓦工和木基层、木饰面验收后,漆工进场时,甲方支付15元%元。d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20元%元。e、余款5%一年保修期满后结清元。关于材料的约定:1、甲方负责与业主联系,及时提供乙方所需材料,并按时到场。经乙方验收入库后,由乙方保管。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由乙方按价赔偿。2、乙方应在预算定额范围内使用材料(包括临时电),材料损耗按定额计算。超支的不合理材料消耗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承包价格中相应扣除。3、乙方不得擅自挪用所有进场业主的材料。八、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对文明现场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协议中的条款,严禁在施工现场违法律法规。九.违约责任协议:1。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施工任务,严禁乙方再次分包或转包本项目。2、因乙方责任原因而延误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违约金XXX元。乙方必须向进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4、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后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
免责条款,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不同合同有不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免责条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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