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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可以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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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的时候需要进行分割。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不得向另一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因此,上述十方面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的时候需要进行分割。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不得向另一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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