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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经登记而在一起生活的婚姻效力评价,是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分水岭区别对待的: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为事实婚姻;以后的,为同居关...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才是确立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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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才是确立了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2、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
10月7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习俗结婚的行为无效,判决女方父母返还给男方彩礼1.1万元。 今年农历六月初六,许女经媒人介绍,与秦男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相识一个月后,在媒人的催促下,双方于农历七月初九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因秦男未满法定年龄,故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前及同居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秦男共付给许女及其父母彩礼、见面礼、磕头礼、上车礼下车礼等共计1.8万元。由于双方以前了解不多,加上双方年龄差别大,以致双方“婚后”不满半个月许女就外出打工,不愿意与秦男共同生活。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秦男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许女退还彩礼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女与秦男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于该财物的处理应以最终实现的结果而定,酌定返还。秦男与许女虽然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秦男所给付许女的彩礼应酌情返还。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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