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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罪的处罚原则是犯罪时是否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我国《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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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并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因此,如果精神病强奸的,通常可以使用上述规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主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实质条件)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失的(不是法定的损害结果),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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