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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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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 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因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东西要求返还 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 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因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一般的赠与的财物不适用返还。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 但婚约期间的赠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予以返还。此外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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