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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应当领取的,自就业服务局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发放。失业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为其开具的金领取单证,到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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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减免服务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在重新就业后10日内,通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费均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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