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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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