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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可以定为残疾的,可以未果评估。定残委托评估的方式包括: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
等治疗终结后,申请即可,参考 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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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2、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被告及有无商业保险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参考如下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二、委托评估的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三、伤残评定机构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 四、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有: 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 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或(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4)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法院一般会根据该司法鉴定结果裁决,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到专业机构作一个伤残等级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受害方可以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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