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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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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建全本单位自有、租借车辆和员工私家车档案;(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四)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五)严格驾驶人员日常管理,严禁使用无驾驶证人员或驾驶证损毁、暂扣、吊销期间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督促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禁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七)督促本单位职工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处理交通事故。
公路部门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打场、晾晒、堆放杂物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
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三)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四)全面掌握校车运行动态,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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