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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京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999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 年月日
诉被告:地址:××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地址:××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区人民法院反诉人: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起反诉,但法院不应审理,而应告知其另行起诉。依据就是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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