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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检察院起诉,表示证据确实,但不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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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进行审查,必须查明以下事实: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做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1、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时也无法进行排除的; 2、作为案件定罪的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4、收集到的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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