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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警察下班后”即是在“非工作时间”;那是否是“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
“对犯罪构成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一般认为,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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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因此,对于公安不作为可向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 2、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但警察应以什么身份出庭作证呢?这恐怕也是我们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我们认为,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警察可以称之为警察证人。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如何科学界定证人的含义以及正确理解警察与证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弄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某警察在汽车上碰到2个人抢劫,该警察为了自身安全,而没有对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制止,从而造成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对于该警察的不作为的行为,是否能以抢劫犯的罪名论处!就好比消防员不救火而以放火罪而论处,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以该种罪论处违法犯罪既可以由积极的行为构成,也可以由消极的行为构成。所谓消极的行为,就是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的法律任何和义务也是责任,因此,遇到抢劫行为而不制止的,是一种不作为。但是我不同意遇到抢劫罪没有制止就是抢劫罪这种说法,也没听说过消防员不救火就是放火罪这中说法,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即行为构成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方能是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以上的规定,因此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妥!警察遇到抢劫而不制止是一种渎职行为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我认为即使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只能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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