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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承担刑事责任,你就会保留犯罪记录。承担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也会在处理地公安机关内部留下笔录等记录,但一般不进入个人档案。 一、偷越国(边...
1、偷渡一般情况下罚款后就不会被拘留了。 2、偷渡进行治安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但是,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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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拘留最多十五天,需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家属。这种情况不会留下案底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你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若要办理会见,要提供委托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上),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户口本要能证明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要全部页码复印、结婚证等)。
偷渡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会留下案底。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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