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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合户口需要把一方的户口迁到另一方的户口本上。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
孩子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具体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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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居民户口的人员和农业户口的人员,是可以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的; 2,但是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是在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是农业的,还是农业,反之亦然); 3,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二,户口本的使用: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2、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3、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4、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5、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6、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1、离婚抚养权孩子户口不一致是可以的。即孩子户口跟随哪一方,一般由孩子的父母双方自由决定,法律并不强制。 2、如果孩子迁走户口的,要由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由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另外,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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