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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房屋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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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房屋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房屋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拆迁补偿办法: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0.3万元。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3万元,超期不予奖励。6、每处院落按以上1-5项补偿合计后,每处院落再预补偿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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