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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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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金融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最近1年的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中载明;(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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