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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2022-03-27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性,决定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这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公司董事会,但在涉及对公司特殊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决定权归属于投资设立该公司的国家股东,国家股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即维护了股东作为公司最高意思决定机关的地位,同时,也强化了董事会的职权,较好地解决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地位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这主要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可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外,基于国家股东的授权,还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此种职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所不具备的。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为3至9人,由两种人组成:一是股东委派,即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组成董事会的这两部分成员的比例,公司法未作具体的规定,一般说来,国家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具多数。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行使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基本相同的职权。 除此外,依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还可以基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授权,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到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的职权相同。 4、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5、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的专任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的法律依据。所谓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专任制度与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同,竞业禁止的规定是要求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不发生与所任职公司竞业之情形,且所从事的活动并不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法律并不限制一般公司的董事、经理对他公司职务的兼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专任制度则不论兼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事由,也不问兼职是否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原则上对兼职予以禁止,除非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同意。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负责人兼职的态度,专任制度较之竞业禁止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实行专任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可能造成的对国有资产的损害。 此外,还应指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专任制度与竞业禁止义务并不矛盾,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实行专任制度的基础上,仍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如实施了竞业行为,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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