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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理解工期和开工日期的问题,但是对于竣工日期和实践中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经常会有争议。由于竣工日期与工期是否违约,支付工程款的计算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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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建设项目的开工日期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基础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3、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5、没有开工通知或他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设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确定竣工日期对于后续的权利主张非常重要,那么如何处理竣工日期纠纷呢?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但在实践中,承包商的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在时差,因此确定竣工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违约金的金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竣工日期。1、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确认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形式一般为书面,可为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监理记录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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