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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留存方(甲方,乙方,见一,见证人二)出卖人(甲方):姓名号码: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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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留存方(甲方,乙方,见一,见证人二)出卖人(甲方):姓名号码: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社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五、甲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甲方:乙方:见证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留存方(甲方,乙方,见一,见证人二)出卖人(甲方):姓名号码: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见证人见证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宅基地房屋情况:坐落于省市区镇村(社区),东起西至,南起北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二、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经家人同意,无任何产权、债务、财务、继承等纠纷。三、经双方协商总价格为元整(大写:万千百拾元整),当日当面现款付清。四、经双方签订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将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属物(包含附属建筑树木等)归乙方所有,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五、甲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规定将宅基地及所属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拥有对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权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所有权和处置权,也包括被征用等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六、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该宅基地房屋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七、本合同签订后,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甲方:乙方:见证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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