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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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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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