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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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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网签不具有准物权效力。但如果是签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在线签署电子合同及其他缔约协议文本,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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