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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可以跨省转移,但是具体的手续,各地要求的不一样。你应该先让家人在转入地落实接收的社保局,看是否同意接收。然后,到转出地开具缴费证明、办...
(一)参加者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使用者和参加者向新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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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现在时可以转移的。 本办法从今年的1月1日起施行。
跨省社保转移流程: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按《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 (三)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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