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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岗位客户非正常离职欠款怎么办

2022-10-23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及庭审情况来看,A借款时确系公司销售部员工,且在借款用途一栏载明用于出差,执行公司在银川、贵阳的项目落实,公司虽认为其并未将借款用于出差,但对此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从借款单的内容来看,A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A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宣判后,原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在上述公司不能证明A借款系非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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