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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主要是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收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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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作物处于生长阶段,无法收获,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商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经种植的青苗和现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执行:征用前 土地上长出的青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第一季度在田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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