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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子女纠纷的案件

2022-10-27
赵兵(男)与A(女)2004年6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根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凯归A抚养,赵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兵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兵没有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到麻烦。按离婚协议,赵兵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凯进行探视,但赵兵每次去看孩子,不是A家里没人,就是A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不让赵凯看孩子。离婚二个月过去了,赵兵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兵只得起诉A,要求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兵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兵享有每月二次探视的权利。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兵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到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更,就是受到A或其父母的无理阻挠。赵兵心里很不是滋味,觉得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有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兵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兵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A和其父母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A和其父母,赵兵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戒、罚款甚至拘留!A和其父母没有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反醒,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兵探视,这样,双方的矛盾才化解,赵兵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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